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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审核中,消防疏散门及距离的规定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16-12-28 | 6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社会责任审核中,消防疏散门及距离的规定

《建筑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该房间相邻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房间位于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5.3.9 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 人时,其超过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 人。
5.3.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个疏散门;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时,可设置个疏散门;

5.3.10 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700 人。

疏散距离的规定

5.3.1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 的规定;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 的规定减少2m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数不超过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 处;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观众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基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30m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多规5.3.8 可设置1个疏散门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高规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建筑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5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一般要求

5.5.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条文说明】5.5.1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主要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包括室外楼梯)、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有时还要考虑疏散诱导广播等。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疏散楼梯的形式和疏散距离,避难区域的防火保护措施,对于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至关重要。而这些与建筑的高度、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房间的大小及内部布置、室内空间高度和可燃物的数量、类型等关系密切。设计时应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区域内使用人员的特性,结合上述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疏散和避难设施,为人员疏散和避难提供安全的条件。

5.5.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条文说明】5.5.2对于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布置,一般要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要尽量将疏散出口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如果两个疏散出口之间距离太近,在火灾中实际上只能起到1个出口的作用,因此,国外有关标准还规定同一房间最近2个疏散出口与室内最远点的夹角不应小于45°。这在工程设计时要注意把握。对于面积较小的房间或防火分区,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设置1个出口,见本规范第5.5.8条和5.5.15条等条文。

关于相邻出口间距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确定的。目前,在一些建筑设计中存在安全出口不合理的现象,降低了火灾时出口的有效疏散能力。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建筑规范对相邻出口的间距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2个疏散门之间相距不应小于5m;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建筑规范》规定:第9b类建筑(即公众聚集场所)内2个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条文说明】5.5.3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如屋面为平屋面或具有连通相邻两楼梯间的屋面通道,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楼梯间通屋面的门要易于开启,同时门也要向外开启,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特别是单元式住宅建筑,如楼梯间未出屋面,人员在火灾时一般就只有竖向一个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会对人员的疏散安全造成较大危害。

5.5.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条文说明】5.5.4本条规定要求在计算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和疏散宽度时,不能将建筑中设置的自动扶梯和电梯的数量和宽度计算在内。

自动扶梯在火灾初期客观上能发挥一定的疏散作用。设置在民用建筑内上、下空间连通处的自动扶梯,一般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空间而要用防火卷帘等设施进行分隔,火灾时自动扶梯将被停止运行。即使部分部位(如开敞的下沉广场)设置的自动扶梯可供人员疏散利用,但毕竟能力有限,不考虑其疏散能力,更能增加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对此,美国《生命安全规范》NFPA101也规定: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不应视作规范中规定的安全疏散通道。

火灾时,普通电梯的动力将被切断,且普通电梯既不防烟、不防火,又不防水,若火灾时作为人员的安全疏散使用是不安全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电梯的警示牌中凡乎都规定电梯在火灾情况下不能使用,火灾时人员疏散只能使用楼梯,电梯不能用作疏散设施。另外,从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利用电梯进行应急疏散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建筑和设备本身的设计问题,而且涉及到火灾时的应急管理和电梯的安全使用问题,不同应用场所之间有很大差异,必须分别进行专门考虑和处理。

消防电梯在火灾时如供人员疏散使用,需要配套多种管理措施,目前只能由专业消防救援人员控制使用,且一旦进入应急控制程序,电梯的楼层呼唤按钮将不起作用,因此消防电梯也不能计入建筑的安全出口。

5.5.5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条文说明】5.5.5本条是对地下、半地下建筑成建筑内的地下、半地下室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通用条文。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情况,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其中一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以及个房间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

对于面积不大于50m2、且人数不大于15人时允许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地下、半地下室,主要指设置在建筑内除只有少数检修、巡查人员的设备房等以外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等房间;对于设备房,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可以按照本规范第5.5.15条第4款规定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的条件确定。

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条文说明】5.5.6受用地限制,在建筑内布置汽车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设置在汽车库内与建筑其他部分相连通的电梯、楼梯间等竖井也为火灾和烟气的竖向蔓延提供了条件。因此,需采取设置带防火门的电梯侯梯厅、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等措施将汽车库与楼梯间和电梯竖井进行分隔,以阻止火灾和烟火蔓延。

对于地下部分疏散楼梯间的形式,本规范第6.4.4条已有规定,但设置在建筑的地上或地下汽车库内、与其他部分相通且不用作疏散用的楼梯间也要按照防止火灾上下蔓延的要求,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5.5.7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条文说明】5.5.7本条规定的防护挑檐,主要为防止建筑上部坠落物对人体产生的伤害,保护从首层出口疏散出来的人员安全。防护挑檐可利用防火挑檐,与防火挑檐不同的是,防护挑檐只需满足人员在疏散和灭火救援过程中的人身防护要求,一般设置在建筑首层出入口门的上方,不需具备与防火挑檐一样的耐火性能。

II公共建筑

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规定的公共建筑。


【条文说明】5.5.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公共建筑设置安全出口的基本要求,包拮地下建筑和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室。

本条所指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对于一座建筑面积小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单层建筑,是对该建筑的要求;对于楼层建筑面积小于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的多层或高层建筑,是对一个楼层的要求;当上述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则是对其中任薏一个防火分区的要求。由乎在实际执行规范时,普遍认为安全出口和蔬歆门木易分清楚。为此,本规范在不同条文作了区分。疏散出口包括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疏散门是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安全出口是直接通向室外的房门或直接通向室外疏散楼梯、室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他安全区的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个特例。

本条中的托儿所包括晡乳室,医疗建筑不包括无治疗功能的休养性质的疗养院,这类疗养院要按照旅馆建筑的要求确定。

根据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此次修订将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的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比照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单层建筑和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的房间的条件进行了调整。

5.5.9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条文说明】5.5.9本条规定了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利用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时的基本要求。

1建筑内划分防火分区后,提高了建筑的防火性能。当其中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时,不致快速蔓延至更大的区域,使得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临时安全区的作用。因此,在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确能有效防止火势蔓延,而某个防火分区因平面布置又无法使部分安全出口直接通向疏散楼梯间或室外的情况下,人员可以利用这神具有较好防火性能的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显然,当人员从着火区进入非着火的防火分区后,将会增加该区域的人员疏散时间,因此,设计除需保证这些防火分区的防火安全性能外,还需要增加该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使整个楼层的总疏散宽度不减少。这样,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就要严格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釆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此外,为保证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疏散宽度的分布更加合理,规定了一定面积的防火分区最少应具备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计算时,不能将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宽度计算在楼层的总疏散宽度内。

2本条要求是针对某一楼层内中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对于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也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出口及其宽度计入该防火分区内,但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3考虑到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仅建筑规模小、建筑耐火性能低,而且火灾蔓延更快,故本规范不允许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借用相邻防火分区或共用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

5.5.10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釆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4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

【条文说明】5.5.10剪刀楼梯的特点是在建筑的同一位置设置了两部入口方向不同的楼梯,这两部楼梯可以不采用隔墙分隔而处于同一楼梯间内,也可以采用隔墙分隔成两个楼梯间,起到两部疏散楼梯的作用。本条规定是对于楼层面积比较小的高层公共建筑,在难以按本规范要求间隔5m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的变通措施。本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主要为限制楼层的面积。

由于剪刀楼梯是垂直方向的两个疏散通道,两梯段之间如没有隔墙,则两条通道处在同一空间内,从而出现其中一个楼梯间进烟,会使整个楼梯间的安全受到影响。为此,剪刀楼梯的楼梯间应分别设置前室,不同楼梯之间应设置分隔墙,使之成为各自独立的空间。

5.5.11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隶。

【条文说明】5.5.11本条规定是参照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设置一个疏散楼梯的条件确定的。据调查,有些办公、教学或科研等公共建筑,往往要在屋顶部分局部高出(1-2)层,用作会议室、报告厅等。本规定主要针对多层公共建筑。

5.5.1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条文说明】5.5.1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规定是要保障人员疏散的安全,使疏散楼梯能在火灾时防火,不积聚烟气。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如果不能可靠封闭,火灾时犹如高耸的烟囪,既拔烟又抽火,使烟气在短时间里就能经过楼梯向上部扩散,并蔓延至整幢建筑物,威胁疏散人员的安全。随着烟气的流动也大大地加快了火势的蔓延。因此,高层建筑内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要求较多层建筑更高。

对于少数建筑内防烟楼梯间在首层难以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可以采用在首层将火灾危险性很低的大堂扩大到楼梯间的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楼梯间。